2005年8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给农民一条法律救济之路
陈有西

  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
    最高法院这个《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9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等5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对于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解释》规定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解释》还规定了处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时应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进行处理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特别指出,在处理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时,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
    最高法院这个司法解释,是贯彻司法为民,切实保护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权益的重要举措。由于司法解释的回溯效力,这个解释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应该会立即产生影响。
    土地承包权是农民权益最重要的部分。中国农民原来最珍视土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公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承包权就是使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自从农村改革开始后,国家一直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但是,实际执行中农民的这个权益经常被侵犯。有的村经常变更承包地;有的村经常“抽回”农民承包地;有的农民自己将承包地出卖给他人建房或者自己建房;有的地方政府自搞开发区挤占农民承包地;有的国家征用中承包土地的补偿费不到位,长期拖欠甚至挪用不给。而农民在提起法律诉讼的时候,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少、无钱请律师、出不起诉讼费等,因此大量侵权问题并没有得到司法权的有效救济。而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由于涉及群体事件、政策性强,就想办法推出不管,这更加剧了百姓告状无门的状况。
    比如某村土地被征用搞开发区,村民根本没有签订过承包地被征用的合同。乡干部挨户发了部分补偿费,村民见有钱领就签字,乡里就认为同意征用了。政府发的土地补偿款,发到村民手中少了200多万元。是政府没有发,还是被乡政府截留?不清楚。村委会起诉乡政府,结果村委会、村合作社的公章都被被告乡政府收走,并盖上章向法院撤回了起诉;村民于是联名起诉,法院说土地补偿费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诉权,裁定驳回起诉。这里,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完全被架空了。法院又把这样的矛盾挡在门外不管。
    最高法院的这个解释,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明确列入可诉范围,并明确规定法律支持农民的要求。但这个法律只规定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没有规定对征用不服或者补偿费用不足的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释》稿进行讨论后,已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我们期望相关的规定尽快完备起来,让农民在权益被侵犯时有一条法律之路可以走。